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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研究

无书面交易凭证情况下欠付货物款的法律风险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04-30 11:31
郑书宏律师团 李德凤律师
2013年王某在某市食品批发市场租赁一个门市部做东北大米批发生意,分别向前A公司订购大米三百吨米,向B公司订购大米二百五十三吨大米,向C公司订购大米六十吨,向D公司订购大米六十吨。王某陈述,这些供应商王某先前并不认识,是他们主动联系人进行合作,王某向这些供货商订购大米采取的是先货后款的交易方式,交易中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订货凭证,交易方式为:供货商发货,通过火车将大米运输至门市,运货单上写明是王某本人收,收货地址为王某本人租赁门市部地址。王某收到货后不定期向这些供货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货款。
王某本人在经营大米生意前尚欠第三人借款,因此王某将本应向大米供货商支付的部分货款用于归还了之前的借款。也因此导致王某至今欠付这些大米供应商的货款共计一百八十万余元。
现该大米供应商正在向王某不停催收该货款,在王某无法及时支付的情况下,王某担心他们可能采取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的手段追究王某的相关刑事责任,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偿还该笔欠款。
二、律师意见
(一)关于王某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1、侵占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侵占罪及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王某向大米供应商订购大米并未有任何书面的凭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认定,因此王某是向大米供应商订购大米还是代为保管大米无法认定。在此情况下,若大米供应商以王某仅为其大米的代为保管方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则因该大米已经销售完毕,王某无法返还该大米亦无法支付该大米相应的货款,从而存在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将代为保管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立案侦查,面临承担侵占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2、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诈骗罪及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从王某提供的情况分析,因王某在与大米供货商进行合作前,实际上是没有支付相应货款的经济实力,但是王某隐瞒了该情况,并在后续合作中增加了大米的订货量,增加的这部分订货量王某本身是没有支付的能力的。从此角度分析,王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该真相仍然向大米供应商订购大量大米,导致最终无能力支付货款,从而存在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构成诈骗罪立案侦查,面临承担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关于该法律风险的解决对策
向欠付大米货款供应商签订对账单,确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一定程度上消除侵占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邀请欠付大米供应商对王某的经营店考察、对方协商偿还货款事宜并签订还款计划书,一定程度上消除诈骗罪的刑事风险以及民事诉讼风险。
在日常经营行为中,商业欠款行为极易转化为刑事诈骗等犯罪,因此书面的交易合同和凭证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重要证据,作为交易行为的双方都应当引起注意,避免在发生欠款或者欠付货物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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