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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04-3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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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传真是一种文字或图像资料,利用传真机,按照原样传递给对方的一种通信方式。传真手段的特点要求使用者必须将要约或承诺的条款及签字的书面文本直观地传送给对方,在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签章以传真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传真件的合同仍然属于书证中的原件。由此可见,传真件应当可以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传真件不一都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真件在作为证据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传真件性质随客观事实的变化,既可能作为原件也可能作为复印件。二是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三是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特别是热敏纸传真件上的显示时长一般只有三个月到一年。根据传真件的上述特征,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应区分各种情况。在遇到关于传真件的效力争执不下时,首先,应明确判断传真件的性质,即判断其究竟是否属于原件。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传真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的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但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则该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签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然可以具有完全的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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