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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下班”后,还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人:律所     发布时间:2024-11-02 11:09
        近日,委托人何女士专程从寮步镇来到我律所,亲手向我所莫景辉律师送上一面锦旗,以感谢莫律师为其“打赢了官司”,最终成功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何女士是某鞋业公司普工,在流水线上负责缝合(鞋子)工序。2024年1月10日下午17时34分左右,何女士打了下班卡之后,又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在翻越流水线机台到对面取需要缝合的鞋子时摔倒,导致右脚受伤,被送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一、右胫骨近端粉碎性闭合性骨折;二、右腓骨头粉碎性闭合性骨折;三、右侧第4、5肋骨骨折;四、右侧胸腔积液。2024年1月17日,某鞋业公司为何女士申请了工伤认定。
2024年3月14日,人社局作出了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理由为:何女士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及其他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办案经过:何女士于2024年4月找到莫律师,拟对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经与何女士沟通,莫律师敏锐地发现:1、何女士是计件工资,平时打卡下班后也存在继续工作的情形;2、公司下班后并没有关停流水线。即何女士在事发时,虽是打卡“下班”,但事实上又返回了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其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为查明事实,莫律师耐心指导何女士收集、补强证据:工资表及工资计算明细、下班时间后,流水线仍在运行的录像视频。起初,何女士提供的录像视频内容,仅能证实同为负责缝合工序的工友,逗留流水线上吃饭,并没有进行缝合加班。考虑到录像视频并非是事故发生时或事故发生前的证据,可能会被质疑抗辩不具有关联性,故莫律师又继续指导何女士补强了近一个月的录像视频,以证明是负责缝合工序的工友打下班卡后的工作习惯,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收集后,莫律师代理何女士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要求重新认定为工伤。在庭审中,莫律师进一步指出:1、何女士是负责流水线上缝合工序,需要等上一道工序完成之后才能对鞋子进行缝合,且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即使是下班后工作,何女士同样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既然是能获得工作报酬的时间,就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工资条及工资计算明细可以佐证这一事实。2、某鞋业公司没有规章明确缝合工序的加班制度。何女士休息期间返岗工作既不违法也不违反公司规章,录像视频能够证实负责缝合工序的工作习惯,即即使是打了下班卡后,仍可以返岗加班。此时,某鞋业公司流水线并未关停,也证实了公司认可这种加班行为。3、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应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来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释和认定,并非机械地解读条文规定。从保障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得到救济,以及按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九款第一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应该包含何女士本案受伤时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4、何女士受伤的时间点同时也符合从事预备及收尾工作,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5、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在何女士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中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时,不能考虑何女士翻越机台的过错而导致了事故受伤。
        审理结果: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何女士受伤时虽在下班休息期间,但何女士没有去吃晚饭,即返回岗位继续工作,故何女士的受伤时间、受伤原因均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故法院作出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人社局对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2024年10月8日,人社局重新作出了决定,何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工伤。
       后记:这是莫律师办理的又一起成功案例。本案之所以能胜诉,与莫律师在沟通、分析案情的过程中,耐心倾听、敏锐察觉并悉心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证据是离不开的。认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不能仅根据“上下班”打卡记录,还应根据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全面、客观地去收集证据,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当然,何女士虽然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但我们还是呼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案件承办人:莫景辉  
文字:袁雪祝
编辑:赖晓洁
审核:马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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