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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不诉无罪案件由合伙人李小林律师成功办结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8-01-04 16:57
         
         刑事辩护一向是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的传统强项,全所刑辩实力雄厚。2017年,本所李小林律师、陈巨延律师、阳朝锋律师等均办理了多起辩护意见被采纳刑事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次介绍本所合伙人李小林律师亲自全程担任两宗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并成功辩护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一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李律师从侦查阶段起便介入该案,会见嫌疑人了解相关情况后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但公安机关坚持作出《起诉意见书》移交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通过积极沟通联系、提交书面辩护词等的努力,检察院采纳了相关法律意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其不起诉。因本案涉及法定不公开的内容,此处不便展开。
         另一件涉及聚众斗殴罪,该案更具有代表性,被告人在深圳生活期间突然无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押送至广州并牵连进一起广州聚众斗殴伤人事件当中,被告人自始至终均否认参与且对斗殴事件毫不知情,但在众多证据面前(有同案犯、被害人等询问及辨认笔录等指认参与斗殴)百口莫辩。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荔湾法院一审判决罪名成立。上诉后广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但荔湾法院重审仍判决罪名成立。再次上诉到广州中院后终在2017年12月27日当庭宣判无罪。
    虽说比不上窦娥奇冤,但无罪之人被判有罪、蒙受冤屈却无能为力的那种感觉是不言而喻的。在被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被剥夺,作为家庭顶梁柱却因此无法照顾妻小、失去工作机会且社会声誉亦被贬低,除其本人内心备受煎熬外,其亲属等人亦是精神受挫、备受煎熬!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无数次阅卷分析梳理案涉所有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细节、随庭审进展分别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辩护词》、《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厘清案件事实情况,针对入罪证据进行有力辩驳,从各方面着手推翻案涉指控有罪的证据,经过不懈努力二审终采纳李律师所提辩护意见改判无罪!

       正如“世界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叶子”,任何一个案件均有其独特性,故成功的案例难以复制。但办案过程亦有其方法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李律师承办的上述两起成功案例中颇有心得,结合案件办理、取证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遗憾。李小林律师在全所业务交流会上与同事们分享了以下几点:

        一、根据《刑诉法》第五章内容可知证据共有八类,所涉证据项目较多,但公安等机关并不会将精力用在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上,故刑辩过程中应当注意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采集。
        1.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对我方有利的电子证据时,因为此类证据均由不稳定性,容易毁损灭失,故应当及时采取公证等有效措施进行固定。上述的第二起成功案例便存在以台式电脑为存储介质的QQ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通过技术手段分析该等内容的产生时间对应其IP地址后该证据可以作为被告人的不在场证明,充分证明案发时间被告人远在异地不可能参与聚众斗殴。但是该证据因为当初并未进行公证取证,被告人亲属在将电脑主机交公安机关后取回时已经不能开机(公安机关以不能打开电脑为由未取证),且经过技术人员处理亦无法恢复电脑中的存储数据及信息。被告人因此失去了一个十分有利的证据!
2.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人证言需要及时采集,因为一方面自然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且联系方式的变更较为频繁,若不是在能够知道相关证人的行踪或联系方式时及时联系作证事宜,日后恐怕容易“失联”;另一方面,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主要针对辩护方证人的规定),但法院审理时一般不会为了一个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证人而下大功夫“搜查”此人要求出庭。所以,更多的需要依靠辩护方将相关证人证言进行固定,协商出庭作证一事。同时,证人证言亦存在诸多其他问题,例如对质时可能会口误、表意不清、不懂装懂等情况,需要证人有一定心理准备,但注意坚守底线,千万不要作伪证。
因被告人亲属及原一审辩护人未及时对以上证据、证人证言进行正确的取证等,导致相关关键证据无法取得,给之后的辩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可以说刑事案件“卷宗自有黄金屋”,所涉及的证据材料是一座大矿山,只要坚持挖采自有收获!除了找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外,亦需通过阅卷细致分析梳理相关证据材料,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扭转案情。
    1.需要巧妙运用《刑诉法》第五十四法及《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成功率不高,因为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一般法院均以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为由驳回。
    2.若不能排除相关不利证据的,仍可在庭审过程紧抓不利证据的矛盾及不合理之处提出异议并抗辩。例如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的形成时间是否有问题,从该时间上可判断是否存在辨认之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待辨认的照片);又如一些笔录中落款处签名人与询问人数量、名称是否一一对应等等,一一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或根据常理、相关证据之间的矛盾等让控方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要求。

          三、法治道路上需要一代代法律人的执着。刑事案件,作为辩护人应当有所信念、恪守底线,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崇尚公正,讲求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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