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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融资融券协议无效,客户损失应赔偿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04-30 11:33
- 案件事实
2011年11月19日,A投资咨询公司与某S签订《协议书》一份和《风险担保协议书》一份。其中,《协议书》约定由A投资咨询公司提供股票交易账户,A投资咨询公司委托某S进行股票买卖,A投资咨询公司和某S分别出资110万元和1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A投资咨询公司通过各种手段严格控制了该资金和股票交易过程,只要自己提供的资金遭受亏损的,其就强行卖出股票,达到任何亏损都由某S承担以及自己提供的110万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任何影响的目的。同时,《风险担保协议书》约定,A投资咨询公司每月按照其出资额总额(110万元)的百分之三向某S收取咨询管理费。协议签订后,某S于2011年11月23日向A投资咨询公司支付现金1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向A投资咨询公司指定的本案第三人账户支付13.2万元(共计13.3万元,其中3.3万元为管理咨询费,10万元进入A投资咨询公司指定的交易账户)。同时,A投资咨询公司向某S提供了以某Y名义开设并由A投资咨询公司实际控制的证券交易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随后,某S利用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但在某S利用A投资咨询公司提供的账户进行交易过程中,A投资咨询公司将某S买进的股票强制卖出。此后,某S又应A投资咨询公司要求分别于12月11日和12月12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A投资咨询公司指定的本案第三人账户支付5.5万元(其中只有2.5万元进入股票交易账户),并继续进行股票交易,同样某S买进的股票再次全部被A投资咨询公司卖出。从11月23日双方签订协议到12月13日A投资咨询公司最后一次卖出某S的股票止短短二十天,某S就因A投资咨询公司擅自卖出其购进股票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15.5万元。
后某S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起诉A投资咨询公司,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A投资咨询公司之间于2011年11月19日签订两份协议(包括《协议书》和《风险担保协议书》)无效;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投资咨询公司限期返还某S已向A投资咨询公司支付的管理咨询费33000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投资咨询公司限期赔偿某S损失155000元;
4、诉讼费由A投资咨询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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